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四川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23民初414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力(剑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8号1栋18楼1806-18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B区17楼1707号。
法定代表人:*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