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财保10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B区17楼170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泽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瑞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川0823民初790号民事裁定,对蜀广公司所承建的剑阁县义兴乡劳动村、工农村、沙河村土地整治项目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的工程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据此采取了保全措施。蜀广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蜀广公司的工程款被冻结后,衡瑞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撤回起诉,又于2021年4月21日以同一案由和事实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5日依法作出(2021)川0823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驳回衡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衡瑞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四川省广元市中级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川08民终1356号民事判决,驳回衡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蜀广公司据此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剑阁县义兴乡劳动村、工农村、沙河村土地整治项目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的工程款1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元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