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财保279号
申请人: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泽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湘从,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B区17楼170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未拨付的“剑阁县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工程款130万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申请人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剑阁县土地整治项目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的工程款1300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成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蒲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