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3财保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省蜀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B区17楼17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川0823财保2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剑阁县义兴乡劳动村、工农村、沙河村土地整治项目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的工程款130000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撤诉为由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川0823民初2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因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四川省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2)川0106民初227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剑阁县义兴乡劳动村、工农村、沙河村土地整治项目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的工程款13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蒲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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