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富顺县益民砖业有限公司、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322民初653号之一 原告:富顺县益民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骑龙镇井坝村7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B区17楼17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道澄村2组16号。 原告富顺县益民砖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富顺县益民砖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顺县益民砖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顺县益民砖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4元,减半收取计4177元,保全费2871元,共计7048元,由原告富顺县益民砖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