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禾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齐禾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109民初3834号 原告:***齐禾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福州西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原告***齐市禾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润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润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禾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租赁物料:钢架管共计15451.3米,扣件共计2817套;2.判令第一被告如不能归还租赁物料,则按合同约定钢架管每米20元,扣件每套6元赔偿单价进行赔偿。共计325,928元;3.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送达以及公告送达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建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米东区法院已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新0109民初5295号判决并已生效。法院查明被告**公司租赁原告钢架管共计15451.3米,扣件共计2817套尚未归还。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五条损坏赔偿事项第一款之约定:对租赁材料丢失或报废的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外,承租方按租赁物原值100%赔偿。第二被告***为该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提起诉讼,以期维权。 被告**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5日,新疆北新天瑞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天瑞公司为**公司提供钢架管、十字扣、转向扣、连接扣等建筑设备。并约定了租赁单价、期限、押金、费用的支付方式、租赁物的保养、维修责任、损坏赔偿事项等。其中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对租赁材料丢失或报废的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外,承租方按新物原值的100%赔偿,钢架管20元/米,扣件单价6元/套。2021年7月23日,原告以欠付租赁费为由起诉被告**公司至***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后该院作出(2021)新0109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5日,新疆北新天瑞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天瑞公司为**公司提供钢架管、十字扣、转向扣、连接扣等建筑设备。天瑞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22日多次向**公司提供租赁物,截止2018年12月15日,被告在租未归还的租赁物为:6米钢架管1573根、5米钢架管118根、405米钢架管303根、4米钢架管8根、3.3米钢架管17根、3米钢架管721根、1.5米钢架管211根、1.2米钢架管1216根、1米钢架管33根、十字扣件1024套、连接扣件1210套、转向扣件583套。以上钢管米数共计15451.3米、扣件共计2817套。 另,2018年12月28日,天瑞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天瑞公司与禾润公司吸收合并,合并后禾润公司存续,天瑞公司解散并注销,天瑞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禾润公司**。 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系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2021)新0109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未归还钢管15451.3米、扣件2817套的事实已由生效判决中确认,被告应当归还以上租赁物,如未归还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钢架管每米20元,扣件每套6元)进行赔偿,故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钢架管15451.3米、扣件2817套、如未归还则按照钢架管每米20元,扣件每套6元的单价赔偿325,9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系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被告***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公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一审答辩、举证、质证等一切诉讼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齐禾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偿还钢架管15451.3米,扣件2817套;如不能归还,则赔偿以上租赁物相应价值325,928元(15451.3米×20元/米+2817套×6元/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8.92元,邮寄费80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2,149.64元,以上费用原告禾润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公司、***负担,于主债务履行时一并向原告禾润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绍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