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4781号
原告:宜宾县高场镇渝碧建筑杋具租赁站,经营场所宜宾县高场镇七井村谷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1MA68JXFC2B。
经营者:邓海珊,男,生于1962年4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容,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佑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金府商贸城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4T69W。
法定代表人:唐镇春。
本院在审理宜宾县高场镇渝碧建筑杋具租赁站与四川佑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县高场镇渝碧建筑杋具租赁站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县高场镇渝碧建筑杋具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0.55元,减半收取1,285.28元,由原告宜宾县高场镇渝碧建筑杋具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徐丽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玉文
书 记 员 万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