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7民初2455号
原告:***,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四川蜀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佑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金府商贸城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4T69W。
法定代表人: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佑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云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