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1324号
原告:四川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T69W,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金府商贸城6-3-8号。
法定代表:唐正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兵,四川皓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0629448。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鎏志,四川皓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0106902。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四川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四川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士雨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