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14234号
原告:四川梓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堰水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高燕群。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11号附3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梓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巨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梓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巨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梓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巨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梓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巨舟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