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巨舟建设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9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巨舟建设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悦来小区(30地块)6幢1单元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7JW4U6M。
负责人:连伟。
被申请人:巨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11号附3号1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84848N。
法定代表人:毛君。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2850元,且申请人提供以下财产保全线索:1、巨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游乐园分理处的银行账号4402××××9540;2、巨舟建设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支行的银行账号2314××××9190。案外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保单号:299510104132021000057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巨舟建设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山支行2314××××9190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巨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游乐园分理处4402××××9540银行账户的存款。
(上述两项保全措施以322,850元为限,期限至2023年1月12日止)。
案件申请费2,134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礼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