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390号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七甸乡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翟喜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婕、马云雷,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巨舟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春城路289号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北理工孵化器2-8-4号。
负责人:周利风。
被申请人:巨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11号附3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毛君。
被申请人:周利风,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巨舟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巨舟建设有限公司、周利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4517元的财产,并提供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出具的224517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巨舟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巨舟建设有限公司、周利风名下价值224517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馨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