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勇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佳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勇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1154号之一
原告:绵阳佳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中经路19号龙都豪门12幢1-25号。
法定代表人:杨茂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旭斌,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雅婷,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勇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五里堆南路14号4栋3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勇。
原告绵阳佳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勇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绵阳佳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佳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佳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绵阳佳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春秀
书 记 员  张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