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811民催2号
申请人:淮安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淮安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淮安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0010004128476681,票面金额为15000元,收款人江苏兴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持票人淮安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浦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顾年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成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