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646.8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