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能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6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中路东二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同泽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646.8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