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南一巷**驰达大厦****办公**/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52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5250000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新疆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