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能集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10028号

原告:新疆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东二巷**。

法定代表人:王修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腾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南一巷**驰达大厦****办公**/div>

法定代表人:王诚,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新宜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恒顺街**研发楼****iv>

法定代表人:张小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宜瑞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新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回原告3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斌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陈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