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中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2858号
原告: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攀登,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中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中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