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063号
原告: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原化工地质郑州地基基础检测中心),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1202418K。
法定代表人:段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东段关虎屯小区海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341100。
法定代表人:姜效用。
原告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