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执28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1202418K。
法定代表人:段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酒店村永宿路北御翠豪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577620976C。
法定代表人:翟建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2020)豫148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史 霞
审判员 梁 宁
审判员 谢长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闽生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481执28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1202418K。
法定代表人:段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酒店村永宿路北御翠豪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577620976C。
法定代表人:翟建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2020)豫148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史霞
审判员梁宁
审判员谢长青
二O二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闽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