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民终3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侯岭乡。
法定代表人:翟建设,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原河南化地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段磊,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化地质(郑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48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按上诉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填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其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5元,减半收取6232.5元,由上诉人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宋 健
审判员 朱利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