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0883执1760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化地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豫0883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215222.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海波
书记员 王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