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504执10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763号-28。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泉州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恒大翡翠龙庭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安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闽0504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泉州安盛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被执行对象与(2023)闽0504执恢178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均有被执行人泉州安盛置业有限公司,且执行请求事项均为请求被执行人泉州安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3)闽0504执1060号执行案件并入(2023)闽0504执恢178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本院(2023)闽0504执1060号执行案件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