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昊瀚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2民初589号 原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763号-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7704528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道下寮新村51号(**社区服务中心)13层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5X1J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