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2民初589号
原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763号-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7704528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道下寮新村51号(**社区服务中心)13层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5X1J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