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克劳迪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洲智创(中山)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51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克劳迪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盛丰工业区**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617371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洲智创(中山)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岭国际二期2座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F45X36。
法定代表人:***。
中洲智创(中山)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克劳迪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广东克劳迪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64603.4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克劳迪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克劳迪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已作出生效裁定,本案按中洲智创(中山)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510号民事裁定对广东克劳迪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64603.4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