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某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锦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辖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盛丰工业区**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锦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66号天域米兰阳光园5幢31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锦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184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公司上诉称:一、涉案管辖权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虽然建设工程纠纷存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和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同在中山市辖区内,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会增加诉讼成本,也不会存在任何程序或实体上的障碍。故双方当事人在《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依法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尤其在对案件审理不存在不利因素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二、被上诉人锦泓公司在书写起诉状时落款处也是注明“此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因此锦泓公司也是愿意将本案交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有权约定产生争议时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锦泓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该协议管辖违反了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无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中山市城区,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