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6268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
负责人:邓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增银、李浩,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某
被告: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阮某、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
审判员  徐建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云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