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3198号之二
原告: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路(鑫福地公寓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05811633XA。
法定代表人:王丹,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2021年5月26日,原告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及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条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苗学云
书记员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