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某某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3198号
申请保全人: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路东(鑫福地公寓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05811633XA。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申请保全人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鄂F×××××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标的额30万元),申请保全人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保全人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鄂F×××××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责令该车辆由被保全人***负责看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设定抵押。
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保全人襄阳骏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