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财保485号
申请人:山东昌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羊山镇东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P01X32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坤英,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乡县嘉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鸡黍镇西桥村105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U7XB75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申请人山东昌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乡县嘉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山东昌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县嘉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昌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昌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县嘉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支付、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4720元,由申请人山东昌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露 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