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绿地绿州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民终3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绿地绿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一路与崇德六大道交汇处绿地城际空间站售楼处办公室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六路德达蘭园小区南邻院内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绿地绿州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茂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49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绿地绿州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德州绿地绿州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