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和设计有限公司

扬州市建和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12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和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1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和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楼给付申请人扬州市建和设计有限公司装修款12万元、违约金7500元、诉讼保全费472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8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0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通过江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楼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周楼有车牌号为苏K××号、苏K××号汽车各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的所有权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3.案件审理中,本院作出(2016)苏1012民初18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中川临江国际小区6栋401室房地产予以查封。因本院另案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申请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和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
4.2017年11月01日,扬州市江都区,证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向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发出车辆协查函,请求协查苏K××号、苏K××号汽车的下落。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向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发出人员协查函。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通过执行谈话将被执行人周楼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正在等待参与分配,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敏亮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