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和设计有限公司

扬州市建和设计有限公司与扬州宏信舒适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1939号之二
原告:扬州市建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川广场鸿基房产朝东门市102北201、202、203北。
法定代表人:张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智坚,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峰,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宏信舒适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
原告扬州市建和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宏信舒适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建和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4015元,由原告扬州市建和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 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