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6民初895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1月20出生,汉族,工程人员,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耀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与迎宾大道交汇处时代新城3幢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MA5NCG815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三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梧州市大坡镇中心校,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大坡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400735170983Y。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教师。
被告:**,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耀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市大坡镇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桂0406民初8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计1308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华 炎
人民陪审员 肖 锋
人民陪审员 陈 彦 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黄 嘉 妮
书 记 员 李***
附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