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耀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6民初895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1月20出生,汉族,工程人员,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耀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与迎宾大道交汇处时代新城3幢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MA5NCG815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三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梧州市大坡镇中心校,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大坡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400735170983Y。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教师。 被告:**,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耀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市大坡镇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桂0406民初8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计1308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华 炎 人民陪审员 肖  锋 人民陪审员 陈 彦 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黄 嘉 妮 书 记 员 李*** 附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