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辖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关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何佳,董事长。
原审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JEFFREYTIONGJEEHUI,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谱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享公司)、原审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芽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3628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百纳谱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本案合享公司发起的诉讼主要针对百纳谱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百纳谱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本案应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审被告百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合享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百纳谱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勇
审判员仪军
审判员袁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