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辖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关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何佳,董事长。
原审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JEFFREYTIONGJEEHUI,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谱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享公司)、原审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芽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3628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百纳谱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本案合享公司发起的诉讼主要针对百纳谱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百纳谱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本案应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审被告百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合享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百纳谱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勇
审判员仪军
审判员袁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