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终3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B座3层3008。
法定代表人:刘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筱琼,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JEFFREY TIONG JEE HU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文,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腾飞科技园23幢9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关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文,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合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简称智慧芽公司)、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纳谱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享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智慧芽公司、百纳谱公司、百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 640元,减半收取计15 820元,由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洹
审 判 员 姜丽娜
审 判 员 夏 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晓霞
书 记 员 姜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