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39757号

原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B座3层3008。

法定代表人:何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茂,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腾飞科技园23幢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JEFFREY TIONG JEE HU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文,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腾飞科技园23幢9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关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文,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合享公司)与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下称智慧芽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纳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王森茂,被告智慧芽公司、被告百纳谱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明、黄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网址为www.zhihuiya.com,下称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智慧芽”(下称涉案公众号)、企业宣传册中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2.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涉案网站、涉案公众号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为合享公司消除影响;3.二被告共同赔偿合享公司经济损失2 954 000元及合理开支 46 000元(包括律师费4万元及公证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合享公司系一家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提供商,其及其运营的incoPat系统平台受到行业及客户的广泛认可,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二被告系涉案网站和涉案公众号的运营者,与合享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其在上述平台及其自行制作的企业宣传册中多处使用“唯一一家成立于亚洲”“国内首屈一指的全球科技情报信息服务商”“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商”“中国最大的公益性知识产权综合在线学习平台”“国内唯一一家拥有3D地图分析成像大数据公司”“增加泰国专利数据-独家”等引人误解的词语进行宣传。合享公司认为二被告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给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二被告共同辩称,不同意合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针对被诉行为,部分并非智慧芽公司所实施,部分系具有事实依据的客观描述,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不属于虚假宣传。2.合享公司未证明被诉宣传内容系虚假,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3.智慧芽公司系业内知名知识产权检索服务提供商,较合享公司具有更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诉行为不会使双方竞争优势发生改变,不会对合享公司造成损失,且合享公司未证明被诉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及智慧芽公司获利,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一、与双方主体及业务相关的事实

合享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7日,营业期限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46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知识产权数量为67个,其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经济贸易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翻译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商标转让;版权转让;著作权代理。合享公司系合享公司网站(网址为www.incopat.com)的运营者。

为证明其对incoPat系统平台的运营,合享公司提交其在2017年6月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全部权利的如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简称:IncoPat]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4年3月);2.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简称:IncoPat]V3.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5年8月);3.Incopat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简称: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3年9月);4.合享创新监测系统[简称:创新监测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4年9月);5.合享创新监测系统[简称:创新监测系统]V2.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4年11月);6.IncoShare专利检索系统[简称:专利检索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7.IncoShare专利数据处理系统[简称:专利数据处理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8.IncoShare专利信息检索系统[简称:专利信息检索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9.IncoShare专利数据索引管理系统[简称:专利数据索引管理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10.IncoShare专利信息分析系统[简称:专利信息分析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11.IncoShare专利数据管理系统[简称:专利数据管理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12.IncoIndex合享上市公司创新指数系统[简称:上市公司创新指数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3年9月);13.“合享智慧”移动应用软件(安卓版)[简称:合享智慧]V1.0(开发完成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未发表);14.“合享智慧”移动应用软件(IOS版)[简称:合享智慧]V2.0(开发完成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未发表);15.好主意移动应用软件[简称:好主意]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5年9月)。

为证明其及其运营的IncoPat系统平台在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提供方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合享公司提交:1.合享公司“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产品于2017年9月获得墨提斯(METIS)年度“知识产权产业贡献奖”的奖牌;2.合享公司INCOPAT获得首届知识产权工具大比武总冠军的报道;3.合享公司于2017年获得“2017中国信息技术年度知识产权SaaS服务领域领军企业奖”“全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联盟总冠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创新教育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加入创新创业教育“百校集体政采”工程的奖状、奖牌、奖杯;4.合享汇智信息科技集团于2017年12月获得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联盟理事单位的奖牌;5.合享公司于2018年为第二届中国专利检索技能大赛提供数据库赞助的报道;6.大连理工大学图书馆、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对合享公司、incoPat的报道;7.视频截图,其中显示某一未注明身份的人员称“是我们能找到的国内最好的专利服务平台”。

智慧芽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6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12月16日至2030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为1.2亿元,知识产权数量共78个;其经营范围包括: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售后服务。ICP查询显示,百纳谱公司系涉案网站的运营者。

二、与被诉行为相关的事实

本案中,合享公司主张智慧芽公司在涉案网站、涉案公众号、企业宣传册中使用最高级词汇及“国家授权”等词汇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为此提交取证于2018年6月25日的(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7970号、第7971号、第7972号公证书(下称第7970号、第7971号、第7972号公证书)及二被告企业宣传册,其中记载:

1.涉案网站首页对智慧芽产品介绍时载有“线上国内最大知识产权学习平台”;“关于我们”栏目下的“智慧芽的故事”中对智慧芽介绍记载“智慧芽是全球领先的专利查询、分析与管理一站式平台”;进入涉案网站的登录界面,左侧显示“全球领先的IP情报平台”。涉案网站下方载有百纳谱公司版权所有的字样。

2.在百度网中搜索“智慧芽:专利大数据为创新助力!”,搜索结果第一页中第一个和最后一个的搜索结果均显示链接名称为“智慧芽_专利-专利查询-国家授权
专利检索平台”,链接网址均为涉案网站,搜索结果下方均标注有“广告”字样。

3.搜狐网中名为“金鸡湖创业长廊”的搜狐号于2017年5月13日发布文章《智慧芽:专利大数据为创新助力!国内首屈一指的全球科技情报信息服务商》,该文章中载有“智慧芽是国内唯一一家拥有3D地图分析成像的大数据公司”“智慧芽是唯一一家可以动画表达技术发展的一家公司”。

4.涉案公众号于2015年12月2日发布文章《创业离知识产权到底有多远,可能就是8000万的距离》的文章,其中文章末尾显示“智慧芽商标检索
最快、最全、最准的商标检索”字样;于2017年3月9日发布文章《招聘|如果你的活动策划溜得飞起,欢迎一起来玩耍!》,该文章中载有“智慧芽,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商,国内发展最快的SaaS企业之一”;另有《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为智慧芽助力科技创新点赞》一文,载有“智慧芽是国内唯一一家拥有3D地图分析成像的大数据公司”“智慧芽学院作为目前国内首屈一指的知识产权线上教育平台”。

5.微信公众号“红杉汇”于2017年3月27日发布文章《智慧芽:中国企业需要“新专利观”》,该文章中载有“智慧芽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商,也是国内发展最快的SaaS企业之一”。

6.微信公众号“IPRdaily”于2017年8月28日发布文章《“知交会”逛展不能少,[知识产权运营去+展板区]展商信息公布!》,该文章中对智慧芽公司的介绍中载有“智慧芽学院是中国最大的公益性知识产权综合在线学习平台”“PatSnap智慧芽也是目前唯一成立于亚洲,向全球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SaaS)的公司”。

7.智慧芽宣传册载有“PatSnap智慧芽,作为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商”,该宣传册下方载有智慧芽公司名称。

二被告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

三、二被告的抗辩意见

(一)部分被诉行为并非二被告所实施

二被告认为上述第3项搜狐网中的内容、第5项微信公众号“红杉汇”发布的内容以及第6项的微信公众号“IPRdaily”中的内容并非其所发布,且该些内容证明了二被告的知名度。

而关于第2项中百度网中的被诉内容,二被告称其虽在百度网中进行竞价排名推广,但并未设置“国家授权”作为关键词,之所以在搜索结果链接名称中出现该词汇可能系搜索引擎在其公司周边网站信息中发现了相关内容而进行的摘录;对此其在庭审中表示在一周内向法庭提交相关说明,逾期视为该搜索结果链接名称系其设置,而其在承诺时间内未予提交。

合享公司认为虽搜狐网、“红杉汇”“IPRdaily”公众号中文章系第三方报道,但报道内容应系二被告提供,其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百度网中搜索链接系竞价排名结果,故搜索结果的链接名称应为二被告所设置。

(二)涉案网站、涉案公众号及宣传册中的被诉内容均系真实,即便存在夸大成分亦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解

二被告表示,涉案网站为百纳谱公司所有,网站主要为智慧芽公司宣传内容,涉案公众号及宣传册均为智慧芽公司运营或制作。针对“国内唯一一家拥有3D地图分析成像的大数据公司”,二被告认为其在2014年4月即已开发上线专利数据3D地图分析成像技术,合享公司直至2018年1月才开发类似功能服务,被诉内容发布时其确为国内唯一一家拥有3D地图分析成像的大数据公司。为此,二被告提交:1.邮件截图,其中显示2014年4月17日“高俊超<***@zhihuiya.com>”的邮件中提及“新的landscape用户界面,这个我不多说,专利界要是有什么‘酷毙帅呆’奖的应该可以受之无愧”;2014年4月18日“Guan Dian<***@patsnap.com>”回复称“周雷那个landscape真是太帅死了”。2.名为“智慧芽3D专利地图分析软件[简称:Landscape]”V1.0、V2.0、V3.0三个版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显示上述三软件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30日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均为智慧芽公司原始取得全部权利。3.合享公司网站中更新日志截图,其中显示2018年1月10日3D专利沙盘上线。

针对“国家授权”,二被告认为,其中的“国家”应做广义理解,其已经于2017年2月上线泰国专利数据,其专利检索系统内可查询有效泰国数据达18.9万条,而合享公司专利检索系统内有效的泰国专利数据仅具有12条,其该宣传行为不会使双方竞争优势发生改变。为此其提交:1.邮件截图,其中显示2017年2月4日“Fang Liu”的邮件提及泰国(TH)专利数据上线,文本为170 129件专利(1980-2016)。2.网页截图,其中显示在incoPat中搜索“PN=(TH)”,搜索结果共计12条;在patsnap中的搜索结果数量为189 262。3.二被告采购泰国专利数据光盘照片。

针对其他被诉内容,二被告认为其在业内享有良好商誉,获得行业和客户广泛认可,在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美誉度,系全球领先的专利检索分析与管理平台,被诉内容系真实。为此,其提交:1.经过公证的其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入围XTC全球创业精英挑战赛决赛、获得2015年度IPR新锐机构、2016年度中国杰出知识产权服务团队、入选2016年度江苏科技服务业百强、入选2017年度苏州市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名单等奖项的相关报道。2.智慧芽公司在“21未来之星-2017年度最具成长性新兴企业”评选中荣登《中国企业家》未来之星百强榜的证书及报道。3.微信公众号“机器之心”于2018年1月18日发布的文章《年度奖项Synced Machine Intelligence
Awards正式发布》,其中载明三十大最佳AI应用案例之一为“智慧芽利用人工智能专利检索分析技术构建知识产权全产业链业务模式”。4.PatSnap智慧芽创始人获评第一财经中国最佳国际创业者的报道。5.福布斯中国关于智慧芽的报道。6.智慧芽与业内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对比表格。7.智慧芽公司与合享公司企业信息、产品微信指数对比、百度指数对比,二被告认为其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所持有知识产权数量、产品指数对比均高于合享公司。

合享公司认可上述除对比表格外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但认为无法佐证被诉内容的真实,二被告构成虚假宣传。

二被告称,除百度网、搜狐网、微信公众号“红杉汇”“IPRdaily”以及涉案网站和涉案公众号中“全球领先”相关内容外,其余被诉行为均已在2018年8月停止。合享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四、其他

合享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合同、金额为40 000元的律师费发票、6000元的公证费发票证明其合理开支。智慧芽公司认可上述合同及发票的真实性,但认为合理开支因其被诉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以上事实,有合享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页截图、证书、公证书、合同、发票,智慧芽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荣誉证书、网页截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对比表,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合享公司与二被告均是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提供商,二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关于被诉行为是否为二被告实施:第一,针对搜狐网中搜狐号“金鸡湖创业长廊”、微信公众号“红杉汇”“IPRdaily”中的相关内容,在合享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搜狐号、微信公众号系二被告运营,亦未证明上述内容系二被告向第三方提供的情况下,结合二被告否认上述内容系其发布或提供,合享公司主张智慧芽公司实施在前述平台中的被诉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第二,针对百度网中的相关内容,结合搜索结果链接为涉案网站,且标注有“广告”字样,在二被告亦认可其参与百度竞价排名,且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搜索结果的链接名称内容应系二被告自行设置,该项被诉行为系二被告所实施。第三,关于涉案网站中的被诉行为,结合百纳谱公司系该网站ICP备案主体,二被告确认涉案网站中的内容系为智慧芽公司的宣传内容,故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涉案网站中的被诉行为系二被告实施。第四,关于涉案公众号和企业宣传册,结合其中仅包括智慧芽公司相关信息,二被告亦表示其为智慧芽公司运营和制作,在合享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公众号和企业宣传册为二被告共同运营和制作的情况下,其中的被诉行为应系智慧芽公司所实施。

在百度网、涉案网站、涉案微信公众号、企业宣传册中,合享公司主张二被告构成虚假宣传的内容包括:1.关于“全球领先”的宣传,包括“全球领先的专利查询、分析与管理一站式平台”“全球领先的IP情报平台”“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商”; 2.关于最高级的宣传,包括“线上国内最大知识产权学习平台”“最快、最全、最准的商标检索”“国内发展最快的SaaS企业之一”“目前国内首屈一指的知识产权线上教育平台”;3.关于“国家授权”“国内唯一一家拥有3D地图分析成像的大数据公司”的宣传。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全球领先”的宣传,虽二被告提交其入围XTC全球创业精英挑战赛决赛、其产品获评三十大最佳AI应用案例之一、福布斯中国对其的报道等相关荣誉及宣传,以及第三方平台关于对二被告及其产品属“全球领先”的相关宣传,但该些证据仅能证明二被告及其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在全球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足以证明二被告或其提供的服务已经达到了“全球领先”的程度,故二被告关于“全球领先”的宣传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最高级的宣传,二被告提交其所获荣誉及相关报道均未涉及最高级评价,其亦未就其所宣称的“最大”“最快、最全、最准”“发展最快”“国内首屈一指”提交其他证据,故其该部分宣传内容亦缺乏事实依据,易引起消费者误认,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国家授权”,虽二被告提出该“国家”应作广义理解并提交泰国授权其专利信息相关证据证明其该宣传具有事实依据,但根据相关公众的生活经验和常识判断,结合用户在百度网中搜索的语境、场景进行解释,该“国家”应理解为我国,在二被告未证明其获得我国相关部门权威授权情况下,其该项宣传内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国内唯一一家拥有3D地图分析成像的大数据公司”的宣传,虽二被告提交证据显示其2014年即上线3D地图分析成像功能,早于合享公司相关功能的上线时间,但其未证明其上线该功能时其系当时市场中唯一具有该功能的大数据公司,其该项行为显然亦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二被告在涉案网站、智慧芽公司在涉案公众号、宣传册中关于“全球领先”、最高级、“国家授权”“国内唯一一家拥有3D地图分析成像的大数据公司”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二被告应就涉案虚假宣传行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二被告应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消除影响,考虑到涉案行为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对合享公司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位置及期间,本院将综合考虑二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范围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至于赔偿损失,虽二被告上述行为未针对合享公司,且合享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但鉴于双方的同业竞争关系以及相关用户的高度重合性,智慧芽公司涉案行为显然会给合享公司带来用户流失的损失,故对合享公司主张经济损失赔偿予以支持。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合享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和二被告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二被告通过涉案网站、智慧芽公司通过涉案公众号、企业宣传册多渠道实施多项虚假宣传行为;第二,涉案虚假宣传行为自2015年12月持续至今,时间较长。据此,本院酌定智慧芽公司因其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应向合享公司支付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5万元。百纳谱公司对其中2万元承担责任。关于合享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二被告应对其中合理部分一并予以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在智慧芽网站(网址为www.zhihuiya.com)首页,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智慧芽”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46 000元,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 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璇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钊
人 民 陪 审 员   陆 友 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思 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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