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27113号
原告:***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腾飞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JEFFREYTIONGJEEHU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文,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3008v>
法定代表人:何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茂,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合享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明、黄冠文,被告合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王森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合享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合享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头版及合享公司网站(网址为www.incopat.com,下称涉案网站)、微信公众号“合享智慧学习中心”、新浪博客“合享智慧的博客”、微博“incopat全球专利数据库官博”(以下合称涉案平台)首页,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为***公司消除影响;3.合享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8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包括律师费18万元及公证费2万元)。事实和理由:***公司系提供专利查询、分析与管理等综合性服务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提供商,自成立以来获得多项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奖项。合享公司系涉案平台的运营者,与***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其在涉案平台中多处使用“全球首个提供专利价值智能发掘的科技分析及运营平台”“中国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检索数据库”“中国知识产权第一品牌”等引人误解的词语对其及其运营的incoPat系统平台(下称incoPat)进行宣传;此外其推出命名为“专利大王”的专利检索产品并对此进行宣传。***公司认为合享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给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合享公司辩称,其作为全球领先的资产信息服务提供商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其在涉案平台中所做的宣传及表述均具有事实依据和合理性,即便有夸大成分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不同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一、与双方主体及业务相关的事实
***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6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12月16日至2030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为1.2亿元,知识产权数量共78个;其经营范围包括: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并提供相关咨询、售后服务。
为证明其系提供专利查询、分析与管理等综合性服务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提供商,***公司提交其原始取得全部权利的如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软件[简称:专利检索软件]V1.0(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1年5月5日);2.“***企业孵化器管理系统V1.0”(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分别于2013年5月、2013年10月);3.“***科研项目管理系统V1.0”(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分别于2013年5月、2013年8月);4.“***知识产权管理与分析系统V1.0”(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分别于2013年6月、2013年9月);5.“***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软件V2.0”(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分别于2013年8月、2013年9月);6.***专利信息检索系统软件[简称:专利检索]V1.0(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4年4月30日);7.***专利信息检索系统软件[简称:专利检索]V2.0(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6年12月30日);8.***3D专利地图分析软件[简称:Landscape]V1.0(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4年12月30日);9.***3D专利地图分析软件[简称:Landscape]V2.0(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5年12月30日);10.***3D专利地图分析软件[简称:Landscape化学]V3.0(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6年12月30日);11.***知识产权管理与分析系统[简称:Innosnap]V4.0(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分别为2016年6月、2016年7月);12.***知识产权管理与分析系统软件[简称:专利管理系统]V5.0(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7年9月);13.***英策高级分析系统[简称:Insights]V1.0(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5年6月);14.***信息检索与分析软件[简称:Database]V3.0(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6年1月);15.***知识产权在线教育培训系统软件[简称:***学院]V1.0(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6年8月30日);16.***知识产权在线教育培训系统软件[简称:***学院]V2.0(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6年12月30日)。此外,***公司提交:1.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于2017年11月23日向***公司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以及评估“***信息检索与分析软件V3.0”“***知识产权管理与分析系统软件V4.0”为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2.***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学院”的信息截图,其中简介中载明“***官方服务号,一个专利和研发创新的社区,这里有300+精品专利课程,3个G的白皮书/报告合集,董明珠、Apple副总裁也会来这里玩直播!”。3.***网站首页截图,其中载有“基于专利大数据,为研发和IP人打造的情报平台”。***公司另提交经过公证的其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入围XTC全球创业精英挑战赛决赛、获得2015年度IPR新锐机构、2016年度中国杰出知识产权服务团队等奖项的相关报道,证明其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的知名度。
合享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7日,营业期限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46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知识产权数量为67个,其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经济贸易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翻译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商标转让;版权转让;著作权代理。合享公司系涉案网站的运营者,其ICP备案审核通过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涉案网站首页左上角载有“可信好用的全球专利数据库”字样。
二、与被诉行为相关的事实
本案中,***公司主张合享公司在其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文章中多次使用最高级词汇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为此提交取证于2018年3月2日的(2018)苏中证经内字第216号、第217号、第223号、第224号、第225号公证书(下称第216号、第217号、第223号、第224号、第225号公证书),其中记载:
1.名为“合享智慧的博客”于2016年12月16日发布名为《特别观察:中国首个自主知识产权商业专利信息平台incoPat亮点大起底》的文章,其中载有如下内容:“incoPat作为中国第一品牌”“incoPat作为中国首个自主知识产权的商业专利信息平台……已成为该领域内的第一民族品牌”“在数据中文化方面,incoPat也已最快的速度、最先进的技术保持行业领先地位”“incoPat在中国首次实现了原始数据库和同族数据库的双库检索”“incoPat是首个将全球顶尖的发明智慧深度整合,并翻译为中文的专利信息平台”。
2.在认证主体为合享公司的新浪微博“incoPat全球专利数据库官博”(认证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中,其简介载有:“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是中国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数据库……”。
3.帐号主体为合享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合享智慧学习中心”于2017年9月29日发布名为《合享智慧incoPat荣膺“墨提斯奖”,提供优质知识产权数据服务》的文章,其中载有如下内容:“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是……中国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检索数据库……首次真正实现通过中文检索浏览全球专利信息……可提供最全面的信息和最精准的分析……”;于2017年12月11日发布名为《中国汽车企业创新安亭指数发布——incoPat助力创新评价》的文章,其中载有如下内容:“incoPat作为全球首个提供专利价值智能发掘的科技分析及运营平台”“incoPat……为用户提供最全面的信息和最精准的分析”;
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名为《全面覆盖PC端、APP端和微信端,专利大王让您的专利检索更加便捷》的文章,对其微信小程序“专利大王”进行介绍,查看公众号主体信息,显示其相关小程序包括“专利大王”。
合享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涉案平台均系其运营,但认为其在涉案平台中的上述宣传均具有事实支持和合理依据,即便存在夸大成分亦不足以引人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为此其提出如下抗辩:
第一,关于其在涉案平台中所记载的“首个”“第一”相关内容,其公司运营的incoPat在2012年即已研发完成,其在2017年6月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原始权利人[即其全资母公司北京合享新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合享新创公司)]的如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权利:1.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简称:IncoPat]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4年3月);2.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简称:IncoPat]V3.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5年8月);3.Incopat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简称: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3年9月);4.合享创新监测系统[简称:创新监测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4年9月);5.合享创新监测系统[简称:创新监测系统]V2.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4年11月);6.IncoShare专利检索系统[简称:专利检索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7.IncoShare专利数据处理系统[简称:专利数据处理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8.IncoShare专利信息检索系统[简称:专利信息检索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9.IncoShare专利数据索引管理系统[简称:专利数据索引管理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10.IncoShare专利信息分析系统[简称:专利信息分析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11.IncoShare专利数据管理系统[简称:专利数据管理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12.IncoIndex合享上市公司创新指数系统[简称:上市公司创新指数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3年9月);13.“合享智慧”移动应用软件(安卓版)[简称:合享智慧]V1.0(开发完成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未发表);14.“合享智慧”移动应用软件(IOS版)[简称:合享智慧]V2.0(开发完成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未发表);15.好主意移动应用软件[简称:好主意]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5年9月)。合享公司称上述软件整体构成了其incoPat,其在取得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时在市场中检索未发现其他类似平台,但其无法证明该检索情况。合享公司另针对“首个翻译为中文的专利信息平台”的内容,提交合享新创公司与北京科信必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IncoPat账号服务合同》,其中附件中载明incoPat提供了22个主要国家标题摘要的英文翻译和中文机器翻译,在阅读国外专利文献时可以对照查看题录文摘的中文翻译信息;针对“incoPat在中国首次实现了原始数据库和同族数据库的双库检索”的内容,提交incoPat后台信息,其中显示两个数据库创建时间分别为2016年9月5日、2016年3月14日,但未显示数据库名称。合享公司明确其无法证明关于“首个”“第一”的陈述经过第三方机构的认证、评价。
第二,关于“最快”“最先进”“最全面”“最精准”的相关内容,合享公司提交涉案网站打印件,其中介绍incoPat的优势包括“数据全面可靠,更新及时,每条数据都经过严格的对比测试”“支持中文检索全球专利,操作页面更符合中国用户习惯”“支持大批量数据统计分析导出,支持更多专业检索入口”“提供及时、稳定、一对一的本地化服务”“用户数据存储于国内私有服务器,通过严密措施,保障信息案情”,涉案网站中亦记载了奇虎360、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等评价incoPat为“在国内的同行里面是领先的”等正面评价。合享公司为证明其及其运营的IncoPat在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提供方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交:1.合享公司“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产品于2017年9月获得墨提斯(METIS)年度“知识产权产业贡献奖”的奖牌;2.合享公司INCOPAT获得首届知识产权工具大比武总冠军的报道;3.合享公司于2017年获得“2017中国信息技术年度知识产权SaaS服务领域领军企业奖”“全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联盟总冠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创新教育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加入创新创业教育“百校集体政采”工程的奖状、奖牌、奖杯;4.合享汇智信息科技集团于2017年12月获得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联盟理事单位的奖牌;5.合享公司于2018年为第二届中国专利检索技能大赛提供数据库赞助的报道;6.大连理工大学图书馆、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对合享公司、incoPat的报道;7.视频截图,其中显示某一未注明身份的人员称“是我们能找到的国内最好的专利服务平台”。合享公司另提交其与***公司的产品技术优势对比,认为其在数据翻译、分析、检索等方面优于***公司。
第三,关于“专利大王”微信小程序及其介绍,合享公司认为“大王”仅是品牌名称,并非对其产品地位的宣传。
***公司对合享公司上述抗辩均不予认可,其认为上述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时间、数据库创建时间均早于合享公司创建时间;而***公司的同类产品影响力较合享公司更高,为此其提交双方企业信息、产品微信指数对比、百度指数对比,认为其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所持有知识产权数量、产品指数对比均高于合享公司。
经双方确认,除“专利大王”小程序仍在运营外,涉案平台中的上述文章、简介均已在2018年6月删除。
三、其他
***公司提交涉案网站中关于incoPat的使用用户为40000位的网页截图,以及合享公司与案外人于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签订的与incoPat相关的服务协议及对应发票,据此认为合享公司通过持续扩大被诉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公司另提交委托代理合同、金额共计为126000元的律师费发票、13260元的公证费发票证明其合理开支。
合享公司认可上述合同及发票的真实性,但认为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及收益均来源于其正常业务经营,并非其被诉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合理开支因其被诉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以上事实,有***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页截图、证书、公证书、合同、发票,合享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荣誉证书、网页截图、合同、对比表,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公司与合享公司均是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提供商,二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合享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内容包括对incoPat的如下宣传:1.关于“第一”“首个”的宣传,包括“中国第一品牌”“第一民族品牌”“中国首个自主知识产权的商业专利信息平台”“在中国首次实现了原始数据库和同族数据库的双库检索”“首个将全球顶尖的发明智慧深度整合,并翻译为中文的专利信息平台”“中国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数据库”“首次真正实现通过中文检索浏览全球专利信息”“全球首个提供专利价值智能发掘的科技分析及运营平台”;2.关于最高级的宣传,包括“在数据中文化方面以最快的速度、最先进的技术保持行业领先地位”“可提供最全面的信息和最精准的分析”“为用户提供最全面的信息和最精准的分析”;3.关于微信小程序名称“专利大王”。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第一”“首个”宣传中,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宣称其系中国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信息平台,二是宣称其系全球首个翻译为中文的专利信息平台,三是在中国首次实现原始数据库和同族数据库的双库检索。针对第一点,虽合享公司提交最早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时间在2012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此证明incoPat在2012年即已搭建完成,但结合如下因素:1.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外,合享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incoPat搭建完成并取得知识产权的时间;2.***公司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软件[简称:专利检索软件]V1.0”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所记载的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1年,早于合享公司主张incoPat搭建时间和其软件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时间;3.关于incoPat系全球首个翻译为中文的专利信息平台,合享公司提交的相关合同中仅记载了incoPat对国外专利信息的翻译情况,无法证明在此之前无其他平台可以实现专利信息的中文翻译;4.关于中国首次实现原始数据库和同族数据库的双库检索,一方面合享公司提交的该后台截图仅显示数据库创建时间,无法证明此前是否存在其他平台可实现双库搜索,另一方面该数据库均处于其控制之下且***公司对该证据亦不认可;5.合享公司明确其无法提交incoPat开发完成时检索市场中无类似平台的相关报告,对其所宣传的上述“首个”“第一”等内容亦无第三方机构认证。综上,合享公司该些宣传内容均缺乏事实依据,且容易使消费者对其incoPat在专利信息服务市场中的地位产生误认,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最高级的宣传内容,虽合享公司提交相关荣誉、第三方报道及其网站中对incoPat的优势介绍和第三方评价,但该些评价大多未涉及最高级评价;虽incoPat曾获得知识产权工具比武冠军,但该评选项目中无法看出涉及其所用最高级词汇描述的数据中文化、信息分析等方面的功能;虽合享公司亦提交视频截图证明第三方评价其为“国内最好的专利服务平台”,但未提供该视频来源,无法看出评价者身份,亦未能显示该评价所指向的对象。故在其就其所宣称的“最快”“最先进”“最全面”“最精准”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对incoPat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亦缺乏事实依据,易引起消费者误认,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微信小程序“专利大王”,“大王”仅为合享公司对其小程序的命名,并非对其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此外“大王”的称谓虽有夸大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一般消费者分别能力,亦不会对此产生误认,故对***公司关于其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合享公司在涉案平台中关于“首个”“第一”及最高级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本院对***公司关于合享公司该两项行为以及在微信小程序中“使用专利大王”的行为均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诉讼请求,亦不再支持。
关于合享公司应就涉案虚假宣传行为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双方确认涉案平台中的上述内容均已删除,对***公司关于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本院不再支持。关于消除影响,考虑到涉案行为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对***公司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位置及期间,本院将综合考虑合享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范围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至于赔偿损失,虽合享公司上述行为未针对***公司,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但鉴于双方的同业竞争关系以及相关用户的高度重合性,合享公司涉案行为显然会给***公司带来用户流失的损失,故对***公司主张经济损失赔偿予以支持,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和合享公司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合享公司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三个平台实施涉案虚假宣传行为;第二,合享公司涉案虚假宣传行为自2016年12月持续至2018年6月,持续时间较长;第三,根据***公司提交的合享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合享公司涉案网站中宣称的用户数量,合享公司通过被诉行为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第四,本院对***公司主张的合享公司部分被诉行为未予支持。据此,本院酌定合享公司因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应向***公司支付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5万元。关于***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合享公司应对其中合理部分一并予以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合享智慧学习中心”、新浪博客“合享智慧的博客”、微博“incopat全球专利数据库官博”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就涉案虚假宣传行为为原告***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53260元;
三、驳回原告***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璇
人民陪审员 李 钊
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思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