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3628号
原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B座3层3008。
法定代表人:何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筱琼,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莲,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腾飞科技园23幢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JEFFREY TIONG JEE HU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文,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腾飞科技园23幢9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关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文,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合享公司)与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下称智慧芽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纳谱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筱琼,被告智慧芽公司、被告百纳谱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明,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智慧芽公司、百纳谱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首版及智慧芽公司官方网站(网址为www.zhihuiya.com,下称智慧芽网)、百纳谱公司官方网站(网址为www.patsnap.com,下称百纳谱网)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为合享公司消除影响;3.智慧芽公司、百纳谱公司共同赔偿合享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5 000(包括律师费10万元及公证费5000元);4.智慧芽公司、百纳谱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合享公司系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提供商,其通过旗下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incopat全球科技分析运营平台、incopat创新监测系统、incopat合享智慧App等多项产品提供信息服务,经合享公司运营,incopat系统平台用户遍布全球并获得多项奖项。智慧芽公司与百纳谱公司系关联公司,均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二者作为合享公司同业竞争者,在百度推广中使用合享公司的“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下称涉案关键词)作为搜索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名称中使用该词汇,链接至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运营的网站,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给合享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构成帮助侵权。
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合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合享公司对涉案关键词不享有相应权益,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词汇。2.智慧芽公司相较合享公司知名度更高,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均不存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故意。3.被诉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4.合享公司主张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百度公司辩称,不同意合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涉案关键词系智慧芽公司自行添加。2.百度公司已尽事前提醒和及时删除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一、与合享公司主张权益相关事实
合享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7日,营业期限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46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经济贸易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翻译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商标转让;版权转让;著作权代理。
合享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知名商品为“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incopat”系该商品的特有名称,并为此提交:
(一)合享公司网站(网址为www.incopat.com)ICP备案和域名注册情况显示:合享公司系该网站的主办单位和域名incopat.com的持有人,该网站ICP备案审核通过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13年1月29日,到期日期为2020年1月29日。
(二)合享公司在2017年6月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全部权利的如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1.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简称:IncoPat]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4年3月);2.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简称:IncoPat]V3.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5年8月);3.Incopat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简称: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3年9月);4.合享创新监测系统[简称:创新监测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4年9月);5.合享创新监测系统[简称:创新监测系统]V2.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4年11月);6.IncoShare专利检索系统[简称:专利检索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7.IncoShare专利数据处理系统[简称:专利数据处理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8.IncoShare专利信息检索系统[简称:专利信息检索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9.IncoShare专利数据索引管理系统[简称:专利数据索引管理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10.IncoShare专利信息分析系统[简称:专利信息分析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11.IncoShare专利数据管理系统[简称:专利数据管理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12.IncoIndex合享上市公司创新指数系统[简称:上市公司创新指数系统]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3年9月);13.“合享智慧”移动应用软件(安卓版)[简称:合享智慧]V1.0(开发完成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未发表);14.“合享智慧”移动应用软件(IOS版)[简称:合享智慧]V2.0(开发完成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未发表);15.好主意移动应用软件[简称:好主意]V1.0(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5年9月)。合享公司据此认为在2016年成立前其母公司即运营incopat相关产品,后其母公司将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权利和权益转让予其。
(三)合享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宣传册、杂志报道、商标注册证、获奖证明等显示:1.合享公司与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于2017年签订的《incoPat全球技术信息及运营平台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及对应发票;2.合享公司与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于2017年签订的线上或线下宣传合同及对应发票;3.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宣传册,其中首页记载有“最具‘工匠精神’的全球专利数据库 2017知识产权数据工具大赛总冠军 2016‘中国最好用的专利数据库’综合评价第一名”等内容;4.合享公司《IN智慧》2017年第2期杂志,其中多处出现“incopat”相关内容;5.合享公司“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产品于2017年9月获得墨提斯(METIS)年度“知识产权产业贡献奖”的奖牌;6.合享公司于2017年获得“2017中国信息技术年度知识产权SaaS服务领域领军企业奖”“全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联盟总冠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创新教育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等荣誉的奖状、奖牌、奖杯,合享汇智信息科技集团于2017年12月获得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联盟理事单位的奖牌;7.合享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佳于2012年至2017年期间获得的“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2016年‘海英人才’”等荣誉的证书;8.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补充约定》及名称变更通知,其中显示“incoPat”{第9类[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第38类(包括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
提供在线论坛等)、第41类[包括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的三枚商标有效期均为2017年至2027年,“INCOPAT”商标[第35类(包括广告宣传、计算机)]有效期自2014年至2024年,上述商标申请人均为北京合享新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合享新创公司),并均于2018年2月13日转让给合享公司。合享新创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名称变更为合享汇智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合享汇智公司),2018年2月6日合享汇智公司与合享公司签订《商标转让补充约定》,约定其于2018年2月13日将日其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合享公司,且对上述商标转让之前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启动司法程序等权利全部由合享公司行使。合享公司根据前述证明认为其对“incoPat”进行了持续使用、宣传,使得该名称获得了知名度。
智慧芽公司及百纳谱公司认可上述除顶级域名证书之外的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其中记载的域名注册时间和部分荣誉获得时间早于合享公司的成立时间,但对合享公司系incopat.com域名的持有人不持异议。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不认可合享公司对“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享有权益,认为合享提交的荣誉、宣传及销售相关文件中均未提及“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字样,且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合同也证明了合享公司所推广的产品名称为“in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等,“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与合享公司并未建立起唯一指向性,合享公司的特有名称仅为“incopat”。
二、与三被告主体及业务相关事实
智慧芽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6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12月16日至2030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为1.2亿元;其经营范围包括: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售后服务;其监事为关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JEFFREY TIONG JEE HUI。百纳谱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8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经营范围包括: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售后服务;其执行董事为关典,监事为JEFFREY TIONG JEE HUI。为证明智慧芽公司与百纳谱公司的关联关系,合享公司提交商标转让公告截图,其中显示第35类、第42类、第45类上的“智慧芽ZHIHUIYA.COM”商标和“PATSNAP”商标均由百纳谱公司转让给智慧芽公司,智慧芽公司系上述商标专用权人。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认可该截图真实性,但认为二者并非关联公司,
双方仅为推广合作关系。
三、与被诉行为相关的事实
本案中,合享公司主张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使用包含其知名商品名称的“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作为关键词参与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网竞价排名,属于仿冒行为,违反了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该行为同时劫持了合享公司的流量,违反了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网运营者构成帮助侵权。
合享公司申请制作的(2017)京国立内证字第9661号公证书(取证于2017年9月22日,下称第9661号公证书)记载:在百度网中搜索“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第二个搜索结果链接名称为“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专利查询-专利检索平台”,链接描述为“专利查询,专利检索,专利分析,中国专利下载,专利号查询,中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管理,一站式服务,让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检索轻而易举,精准无误!”,链接地址为www.zhihuiya.com,并标注有“V2”“广告”字样。将鼠标移至“V2”,显示百纳谱公司名称及“实名认证”字样;移至“广告”显示“本搜索结果为商业推广信息,请注意可能的风险…”。点击该链接进入后,左上角显示“patsnap智慧芽”字样,网页中无“incopat”相关字样。
为证明上述行为系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共同实施,合享公司提交取证于2017年12月29日的(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256号、第257号公证书(下称第256号、第257号公证书),其中记载:智慧芽网中,左上角显示“patsnap智慧芽”字样,并多处使用“智慧芽”进行指代,网站中有相关专利服务产品,并有“智慧芽产品手册”和相关产品介绍等内容,网页下方显示Copyright©2007-2017百纳谱公司版权所有;百纳谱网中均为英文内容,在点击“Login Analytics”页面中的“submit”按钮,跳转至智慧芽网。合享公司另提交取证于2017年12月29日的(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258号公证书(下称第258号公证书),其中记载微信公众号“合享科技创新情报”于2015年10月22日发布文章《知识产权圈竟也出现“假冒伪劣”-智慧芽,被合享新创收购了吗?》,其中含有如下截图:在百度网搜索“合享新创”,第一个搜索结果链接名称为“合享新创全球100+国家[官方]专利数据库收录,更权威!”,链接地址为www.patsnap.com,并显示日期“2015-10”;在百度网中搜索“incopat”,第一个搜索结果链接名称为“incopat[智慧芽]专利检索/专利查询免费试用!”,链接地址为www.patsnap.com,并显示日期“2015-10”。合享公司认为三被告在2015年实施了相同的侵权行为。
智慧芽公司及百纳谱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第258号公证书中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对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不持异议,并称涉案关键词系百纳谱公司委托第三方设置;其另认可智慧芽网系百纳谱公司运营,百纳谱网系智慧芽公司运营,认可智慧芽网中展示的系智慧芽公司产品,但认为无法证明二者系关联公司,共同实施被诉行为;且根据上述公证书,智慧芽公司及百纳谱公司未使用合享公司具有影响力的企业标识作为关键词,智慧芽网中不含有任何可导致用户将服务提供方混淆或误认为合享公司的内容,且显著标识了智慧芽品牌和网站经营者信息,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三被告的其他抗辩意见
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认为,其智慧芽品牌在业内具有良好商誉,其知名度和影响力高于合享公司,无需攀附合享公司商誉以获得竞争优势。为此提交:1.经过公证的其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获得2015年度IPR新锐机构、入围2017年度苏州市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获评2016年度中国杰出知识产权服务团队、入围2016年度江苏省科技服务业“百强”等奖项的相关报道。2.“智慧芽”与“合享”百度指数对比,显示“智慧芽”高于“合享”,查询“incopat”百度指数时显示未被收录;百度百科中关于“百度指数”介绍中称“百度指数……是当前互联网乃至整个数据时代最重要的统计分析平台之一”。3.于2018年3月2日取证的“智慧芽”微信指数公证,其中显示智慧芽微信公众号总用户数75 784,“智慧芽”最新指数5735,“incopat”未被收录微信指数。合享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百度公司认为涉案关键词系百纳谱公司所添加,其作为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为此提交:1.百度(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百纳谱公司于2017年3月6日签订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其中载明该合同适用《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线上合同)规定,以证明百度公司仅为技术服务提供商。2.(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200号公证书(下称第22200号公证书),以证明其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法律,并制定了权利保护的措施及步骤,设置了权利救济渠道。3.(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704号公证书(下称第20704号公证书),以证明在百度推广服务线上协议中,百度公司多次提示用户需保证推广网站与添加的关键词有实质关联性,保证推广信息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同时百度公司对用户提交关键词及其他信息进行自动过滤,百度公司已经尽到事前提醒的义务。4.(2014)京方正内证字第13886号公证书(下称第13886号公证书),以证明百度推广用户可以根据自己推广需要随时添加和修改关键词及推广信息,且百度公司已在用户添加关键词和撰写推广链接标题、内容描述的过程中多次、反复提示用户认真复核添加的关键词,确保其不违法、侵权且与待推广的网站信息相关,百度公司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的义务。5.(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829号公证书(下称第1829号公证书),其中显示涉案关键词系由百纳谱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起设置、添加,于2017年11月27日删除。6.(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47号公证书(下称第47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8年2月8日在百度网搜索涉案关键词时已无智慧芽网相关链接,第一项搜索结果为合享公司网站。7.案件情况说明,记载涉案关键词展示315次,点击98次,消费171.27次。合享公司、智慧芽公司、百纳谱公司对百度公司上述证据均认可。合享公司另认为,根据第47号公证书,在自然搜索情况下涉案关键词系对应合享公司网站。各方确认,被诉行为在2017年11月27日停止。
五、其他
为证明其经济损失,合享公司提交:1.智慧芽宣传册,其中载明其“全球超过50个国家的5000多家企业正使用智慧芽加速创新”,其中对智慧芽专利数据库相关产品进行介绍,封底载明“苏州(总部)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腾飞创新园塔楼C9F”;2.《patsnap智慧芽2017人工智能专利报告》,其中封面载明“智慧芽出品www.zhihuiya.com”,封底载明“苏州(总部)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腾飞创新园塔楼C9F”;3.《智慧芽专利数据库功能及报价》,封面载明智慧芽公司名称,其中显示高级分析版3.9万元/年/个,高级检索版2.6万元/年/个并载明“本报价及功能最终解释权归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所有”。
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合享公司提交金额合计为5900元的公证费发票3张、合计10万元律师费发票10张及对应委托代理协议,并明确其中公证费仅主张5000元。
三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
以上事实,有智慧芽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奖杯、证书、牌匾、宣传册、报告、报价单、公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同、发票、商标证、协议、更名通知;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公证书;百度公司提交的合同、公证书、说明,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结合第1829号公证书记载及各方确认,被诉行为已于2017年11月停止,故本案应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据此,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本案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合享公司是否可基于“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这一商品名称提起本案诉讼;第二,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如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是否具有过错而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对此逐一分析:
一、合享公司是否可基于“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这一商品名称提起本案诉讼
合享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权益是否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是本案有必要进一步论证的前提,否则,三被告无需对合享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合享公司提供的合享公司网ICP备案信息截图打印件及域名登记证书,其运营的网站的域名主体系“incopat”;结合其提交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宣传册及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其运营的软件中包含“incoPat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incoPat”等,对外销售的部分产品亦以“incoPat”的命名,故合享公司使用了“incoPat”作为其提供的专利检索系统名称,“incoPat”系该商品名称。另结合合享公司提交的合同、宣传册、奖牌、奖状、奖杯等,“incoPat”在专利信息产品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可认定“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系合享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保护的权益。
对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提出的的域名注册时间早于合享公司成立时间之辩称,根据第1829号公证书,被诉行为发生于2017年5月25日至同年11月27日期间, 该段时间系在合享公司成立并运营合享公司网站以及“incoPat”系统平台之后,故合享公司网站域名注册时间早于合享公司成立时间对被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并无影响。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另辩称合享公司提交的部分荣誉未提及“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字样,且部分荣誉获得在合享公司成立之前,本案中,合享公司主张的知名商品为其专利检索系统,该商品的特有名称则为“incoPat”,而其所提交的对其专利检索系统的使用、宣传推广以及所获荣誉,已足以证明该系统具有一定知名度,且“incoPat”为该商品的特有名称,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该项辩称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本院对智慧芽公司和百纳普公司的上述辩称均不采纳。
二、智慧芽公司和合享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合享公司主张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使用 涉案关键词参与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网竞价排名,构成仿冒,违反了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该行为同时劫持了合享公司的流量,违反了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被诉行为是否为二被告共同实施,根据百度推广合同及第1829号公证书记载,涉案关键词系百纳谱公司设置,所链接到的智慧芽网亦由百纳谱公司运营。另结合如下因素:1.涉案链接所指向的智慧芽网站中多处以“智慧芽”进行指代,且智慧芽公司认可该网站中所展示的系其产品;2.根据合享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在智慧芽公司运营的百纳谱网站中通过点击相应按钮可跳转至百纳谱公司运营的智慧芽网站;3.百纳谱公司和智慧芽公司之间就“智慧芽”商标存在相互转让;4.结合合享公司提交的智慧芽产品宣传册、报告和报价单,智慧芽网和智慧芽公司之间存在紧密联系;5.二公司的高管人员存在重合。据此可以认定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百纳谱公司设置涉案关键词并链接至智慧芽网站,亦为智慧芽公司带来了利益,如该行为构成侵权,智慧芽公司应对为此承担共同侵权之责任。对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提出二者仅为推广关系而未共同实施被诉行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涉案关键词,其中专利检索系统系对其提供的专利信息产品的有限描述,其中起到标识作用的系“incopat”,而在网页搜索中,对于英文大小写区分度较小,故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实际使用的词汇与“incoPat”相同。结合前述关于“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系合享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论述,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在与合享公司均运营专利信息商品的情况下,未经合享公司许可擅自使用该词汇作为其在百度网的推广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的链接名称中使用了该词汇,显然可能导致用户误认为该搜索结果可以链接到与合享公司运营的“incoPat”相关的网站。亦即,当用户使用涉案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在其点击涉案链接时即已发生混淆可能。即便当用户点击涉案链接进入智慧芽网后,可能发现并非合享公司网站,亦不能因此改变混淆已经发生的事实;相反地,因二者提供的产品存在相同,用户误认为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与合享公司存在商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可能性亦会加大。据此,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该项行为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该项行为已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所调整,故对合享公司关于该行为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主张不再支持。
关于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提出其成立时间在合享公司之前,且知名度更高,无攀附合享公司商誉之必要的辩称,成立和运营时间在先并不必然导致其在某一特定领域向用户提供的商品优于成立在后的公司,在合享公司及其“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商品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通过设置涉案关键词吸引更多相关公众及获得商业利益的可能性也较大,因此其该项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第258号公证书中所记载的相关行为,鉴于相关行为系微信公众号“合享科技创新情报”自行发布,在合享公司未在本案中进行主张该文章中记载的关键词,亦未举证证明该公众号运营主体,且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不认可该文章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不再进行评判。
三、百度公司是否具有过错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百度公司提交的第1829号公证书显示及以上论述,涉案关键词系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自行添加设置,故百度公司在本案中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直接侵权。至于百度公司对设置涉案关键词并在涉案链接名称中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百度公司对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设定并使用涉案关键词的行为除提供技术服务之外,并无更高程度的参与,故其仅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注意义务。结合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所记载的其已尽事前注意义务之事实,本院认为百度公司已就涉案关键词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其他侵权责任。
关于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鉴于各方确认被诉行为已经停止,故对合享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再支持。虽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但考虑到本案仅涉及一个关键词且添加关键词的持续时间较短,“incoPat专利检索系统”仅系合享公司诸多产品中的一项等因素,在合享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商誉产生了影响的情形下,本院对合享公司要求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合享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及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1.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作为合享公司同行业经营者,将合享公司提供的专利信息商品名称设置为关键词进行百度商业推广,存在一定的主观恶意;2.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除在后台设置关键词外,还在前端搜索结果链接名称中多处使用合享公司商品名称;3.根据智慧芽产品宣传册,其用户较多、产品售价较高;4.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自2017年5月25日持续至2017年11月27日,持续时间较短;5.涉案关键词的点击、展现次数不高。据此,合享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酌情降低为10万元。合享公司为本案所付开支中的合理部分,由智慧芽公司和百纳谱公司一并予以负担。
综上,依照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 25 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合享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 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纳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璇
人 民 陪 审 员 彭振义
人 民 陪 审 员 巩煜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思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