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某某幕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异58号
申请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8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贡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史**东,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江阴科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澄**5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所受理的(2020)苏0211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幕墙有限公司、史**东、***、江阴科宏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宏润钢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所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布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经审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协议项下债务人为江苏**幕墙有限公司的主债权(债权合同编号BOCJY-A003(2018)-DK3086)及相关的全部从属权利,转让给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3日,双方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共同催收及公告。2020年12月8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资产转让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债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转让于申请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其他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孙 熠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