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6857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
法定代表人:贡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东,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石***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幕墙有限公司、史**东及第三人江***聚氨酯有限公司、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65元减半收取567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732.5元(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袁娟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