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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幕墙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6857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 法定代表人:贡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东,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石***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幕墙有限公司、史**东及第三人江***聚氨酯有限公司、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65元减半收取567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732.5元(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袁娟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