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绿树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亚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解封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1788号之一
原告:苏州绿树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善济路158号峰汇商务广场4幢1316室。
法定代表人:唐美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亚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绿树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冻结***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380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因本院对亚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苏州留园支行账户(账号:11×××49)的冻结金额已超过保全金额138040元,故亚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在华夏银行苏州分行账户(账号41×××22)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名下在华夏银行苏州分行账户(账号41×××22)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