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绿树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亚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1788号
原告:苏州绿树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善济路158号峰汇商务广场4幢1316室。
法定代表人:唐美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亚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绿树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苏州绿树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安装费用130000元及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LPR)的1.5倍计算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8040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2日原被告达成合意,原告为被告在广西柳州的一处建筑安装中央空调系统。约定安装施工费用为70万,后因为施工需要又增加5万施工费,共计75万元。2018年7月完工,原告向被告出具共计75万元发票。但被告只支付了62万元,剩余13万元一直拖欠。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买卖合约书》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的,协商不成的,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卖方即为本案原告,原告住所地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属于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姑苏区法院对本案都没有管辖权,请求移送至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2018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约书》一份,合同约定,如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而合同中卖方即为本案原告,原告工商登记注册地为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善济路158号峰汇商务广场4幢1316室,属于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都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相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浦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