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园诉保字第0002号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秋泽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吴江市金渠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开发区南环二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威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苏旺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2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亚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金渠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威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亚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大中棉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金渠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威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余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亚特建筑装饰(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