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5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区工业区**;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68号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7302X。
法定代表人:李瑶,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大汾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18816512。
法定代表人:张金雄,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MXKUQ96。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水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MA4L6UQK7B。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管委员办公楼**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MX1DW48。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不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慧(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