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30809号
原告: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大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18816512。
法定代表人:张金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浩忠,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爱诗,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被告:莫剑雄,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被告:莫社全,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被告:***,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被告:莫雯敏,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原告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哥公司)诉被告***、莫剑雄、莫社全、***、莫雯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朗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莫剑雄、莫社全、***、莫雯敏向原告朗哥公司归还侵占款1500480元、归还借款260268.57元、支付欠款期间利息(以1760748.5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莫社全对前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将其名下位于广东省德庆县的土地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号:德府国用2014第1××5号)优先折价过户给原告朗哥公司;三、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将其名下位于广东省德庆县的土地及建筑物(德国用2000字第0××2号)优先折价过户给原告朗哥公司;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莫剑雄、莫社全、***、莫雯敏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朗哥公司已就***涉嫌职务侵占一事向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分局报警,朗哥公司在本案中诉请***、莫剑雄、莫社全、***、莫雯敏返还的侵占款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668.7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依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