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9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元,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大新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雄,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净利润”逻辑错误,沃特玛项目计算入费用却未计算入收入,完全不符合财务会计收入、成本、费用相匹配原则,导致判决结果严重不公。本案中,被申请人提成构成约定为“款到提成”[合同总额(以实际收到货款为准)]。沃特玛的应收账款并未计算至收入内,但沃特玛的损失却要计算至费用内,必然导致无利润甚至负利润。(二)申请人未上诉,只是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二审法院的判决逻辑更不合理。沃特玛项目应收账款未计入收入,直接计入费用所计算的净利润一定是错误的,该沃特玛项目的损失并不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产生争议,除非将沃特玛项目的应收账款计算入收入。即二审法院认定沃特玛项目的损失先由申请人承担,待收回沃特玛项目的应收账款后申请人另案起诉属于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及财务逻辑的错误判决。(三)本案二审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依法再审。二审法院非法剥夺申请人的法定辩论权利,在被申请人提出新事实、新证据和理由时,对本案判决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未组织开庭,直接书面审理认定新事实或新证据,径行改判,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四)本案实际施行的是“款到提成”制度,申请人作为弱势的员工,本身即有大量的提成款未到账,申请人能否知情及顺利收回剩余提成款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在大量提成款未收回的前提下还无理判决申请人承担沃特玛项目的损失,对申请人极其不公。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根据***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朗哥公司应否向***支付2018年的提成工资。分析如下:
本案中,双方确认2018年1月至6月、7月至12月电商一部合同完成情况表中的利润,但对2018年度提成工资计算基数中应扣减的费用有争议。朗哥公司主张应扣减沃特玛项目的损失1396861元,***则主张其不应承担沃特玛项目的损失。双方签订的《合伙人(经理级)待遇及提成分配方案》的约定,提成构成为合同总额(以实际收到货款为准)扣减进货成本以及相关费用后确定。朗哥公司主张xx公司拖欠货款,且已处于破产清算状态,朗哥公司能否收回该货款尚无定论,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朗哥公司主张与xx公司及其子公司交易产生的成本1396861元应计入2018年度成本,由于该交易货款应收回时间大部分在2018年,且该金额未超出正常的成本范围,结合***作为朗哥公司副总及兼职电商部负责人且双方合同约定领取提成的基础应是其负责的部门存在净利润等案件事实,二审判决该费用应在成本核算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当。在扣减进货成本以及相关费用后,朗哥公司电商一部2018年度处于亏损状态,故朗哥公司无须支付***2018年的提成工资,***可待朗哥公司收回xx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货款后另行主张。本案二审期间,朗哥公司提交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及公告各一份,主张其于2019年12月收到xx公司破产的公告及决定书。***已对上述材料发表了质证意见,二审法院并未剥夺***的诉讼权利,***主张二审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申请再审缺乏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佐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国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