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13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大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18816512。

法定代表人:张金雄。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

被执行人蒙劲聪,男,苗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劲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1民初34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646168.77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3589.45元和本案执行费1666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蒙劲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SXXX**号的车辆,本次查封属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理。(三)本院向被执行人***、蒙劲聪户籍所在地相关单位发函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本院对被执行人***、蒙劲聪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名单的措施。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表示,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133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周小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赖文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