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与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民初3077号之二
申请人:**,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东莞市万江街道大汾工业区7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雄。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18)苏0507民初30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9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手续。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朗哥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 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