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与**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执696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在地苏州市**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68号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枫,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宗兵,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百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市**区盛泽镇坛丘轻纺市场。
法定代表人钮成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6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吴地税二社征字[2016]第260号行政征收决定如下:征收被执行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9172.66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2017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7)苏0509行审80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庭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全国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针对以上情况,我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去函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回函表示理解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认定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地税二社征字[2016]第260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 判 长  秦绪栋
审 判 员  沈国荣
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 员代  玲 莉